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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证明两对夫妻感情破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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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.遗弃家庭成员的;

(三)有.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,可从如下方面收集证据:

1、报警记录,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.调解笔录。

2、实施家庭暴力时的录音.录像。

3、受伤后的住院记录、病历资料等。

4、鉴定部门发行的伤害鉴定意见书。

5、施暴者的自认证明,如.道歉信.通话录音.聊天记录等。证明对方有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,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:

1、再婚的证据:再婚的结婚证明书、双方的亲密照片、邮件、微信、QQ等聊天记录、视频资料、证人证言、开设记录等。

2、一方与第三方同居生活的证据:双方租房或购房记录。双方居住地同行出入照片、房地产证明书、街道、居民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。

3、一方和第三方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资料:计划生育信息登记、街道居民委员会事务登记、暂时停留信息登记、房地产部门登记、生育儿童医院登记、儿童出生证明信息登记等。

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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