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案子待审查已经立案的情况下,是有案件编号的。为统一规范人民案件的案号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规、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规范性文件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。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,由中文汉字、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。
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 (一)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“执异字”,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,单独进行排序;
(二)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“执复字”,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,单独进行排序;
(三)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“执监字”,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,单独进行排序;
(四)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“执请字”,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,单独进行排序;
(五)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“执协字”,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,单独进行排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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